(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朴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陈明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朴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陈明华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55号申请人深圳市开朴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明。委托代理人徐德军,系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明华。申请人深圳市开朴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6日做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3)1508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开朴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开朴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开朴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开朴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