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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立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与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07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立行初字第2号申请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谈郁平。本院收到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核查,认定肇庆市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肇人社行理字(2013)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肇庆市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赵汝郁办理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月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肇庆市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送达肇庆市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市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催告期内仍未履行义务,现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该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责令肇庆市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赵汝郁办理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月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法强制执行,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覃卫平审 判 员  何海林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廖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