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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02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唐开运与唐迎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开运,唐迎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02066号原告唐开运,男,生于1955年6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迎春,女,生于1978年3月8日,汉族,宜都市人。委托代理人裴学高,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汉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系被告唐迎春丈夫。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开运诉被告唐迎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唐开运诉被告唐迎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 胜审 判 员  杨 潇人民陪审员  余红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