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民申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光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同标;田小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沈祯利;刘静;沈祯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民申字第01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同标,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八广村****。委托代理人:李文,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依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小平,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八广村****委托代理人:李文,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依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吴江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祯利,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div>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静,女,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北,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iv>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祯光,男,汉族,1954年7月31日出生,系武汉市武昌区永和弹簧制品厂业主,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北村**。再审申请人李同标、田小平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沈祯利、刘静、沈祯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同标、田小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道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