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二初字第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翠湖新村物业供热管理所与孙玉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翠湖新村物业供热管理所,孙玉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0821号原告天津市蓟县翠湖新村物业供热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克亮,所长。委托代理人高维臣,天津市蓟县翠湖新村物业供热管理所副所长被告孙玉平,住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县翠湖新村物业供热管理所诉被告孙玉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书 记 员 邢然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