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荟与孙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荟,孙绪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330号原告张荟,男,住敦化市。被告孙绪阳,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荟诉被告孙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