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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兆逊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逊,张孟进,李占会,张顺庆,李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771号申请人李兆逊。被执行人张孟进。被执行人李占会。被执行人张顺庆。被执行人李支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兆逊与被执行人张孟进、李占会、张顺庆、王支强债权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孟进、李占会、张顺庆、王支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