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兆逊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逊,张孟进,李占会,张顺庆,李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771号申请人李兆逊。被执行人张孟进。被执行人李占会。被执行人张顺庆。被执行人李支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兆逊与被执行人张孟进、李占会、张顺庆、王支强债权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孟进、李占会、张顺庆、王支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