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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温传龙与陈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传龙,陈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911号原告温传龙,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被告陈源,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当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传龙诉被告陈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传龙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传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传龙负担。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