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温传龙与陈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传龙,陈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911号原告温传龙,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被告陈源,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当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传龙诉被告陈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传龙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传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传龙负担。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