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杨某、杨某某、梁山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杨某,杨某某,梁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姜某,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农民。被执行人:梁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杨某某、梁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杨某某、梁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道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