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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12号原告:朱某。被告:阮某(thithanhmainguyen),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越南族,现住karensvet5.2.th.8220brabrand.denmark(丹麦)原告朱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被告是丹麦国籍人,1997年夏天原告到丹麦旅游时,经亲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双方经加深了解后,于××××年××月××日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广州与原告居住了十多天后就回丹麦了。此后双方一直通过电话联系,每次都是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双方感情很好。但2004年起至今不知为何被告中断了与原告的电话联系,原告想尽很多办法直到现在都找不到被告的去向和音信。由于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撤诉。现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阮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朱某与阮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和收养子女。庭审中朱某陈述阮某在结婚后十多天就回丹麦生活,朱某继续在中国生活,双方一直靠电话进行联系。但自2004年起至今阮某失去了任何音信,朱某无法寻获。由于双方长期分居两地,最近多年更是没有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此外,朱某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另查:朱某曾于2013年1月16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阮某离婚[(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301号案],后来于2013年1月24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阮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程序的抗辩权利及放弃争取夫妻和好的机会。朱某与阮某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朱某曾起诉至法院,撤诉后至今双方夫妻关系仍无法维系,现朱某要求与阮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阮某(thithanhmainguyen)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慧鸣代理审判员  黎 嘉人民陪审员  阮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杨志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