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绥民沙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绥民沙初字第00584号原告刘某,女,现住绥中县小庄子镇。被告牛某,男,现住绥中县小庄子镇。原告刘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单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牛某男,现在十一周岁。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但被告有赌博恶习,整天没日没夜地赌博,家庭观念及其淡薄,为此夫妻之间经常生气,且被告毫无悔改之意,无奈原告于2013年9月分居至今,这样的日子继续生活实属困难,最终结果可想而知,故起诉法院,请求依客观现实,考虑妇女权益,作出公正裁决。被告牛某辩称承认赌博八年至十年之久,但现在已经改了,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牛某男,现在十一周岁。由于被告牛某婚后存在赌博行为,且持续八年到十年之久,因此,原、被告于2013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刘某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被告牛某则认为已经改掉赌博,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载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被告牛某虽然存在长时间持续进行赌博的行为,但是否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没有证据证明,无法认定被告存在离婚的法定事由。现被告称已经改掉赌博行为,具有悔过表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有和好的希望,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和被告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