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相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泗执字第524号申请人:相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本院所执行申请人相某与被执行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泗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