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占社与官厂乡益三庄村委会生命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社,官厂乡益三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203号申请执行人刘占社。被执行人官厂乡益三庄村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占社申请执行官厂乡益三庄村委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官厂乡益三庄村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斌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姬 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治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