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芝荣与陆志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荣,陆志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701号原告李芝荣,男,1963年6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姚茂春,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君,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志华,男,1977年1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冯黔,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芝荣诉被告陆志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芝荣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芝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芝荣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代理审判员 朱美芳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书 记 员 步允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