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赵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69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杜锦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在一名陌生男子安排下,从珠海市中大五院巴士站乘船偷越边境往澳门被警方当场抓获,并于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2013年6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在一名陌生男子安排下,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2013年7月3日,被告人赵某在澳门威尼斯门口被警方查获,同年7月6日被遣返回珠海,并于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3.2013年9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在一名陌生男子安排下,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的海边乘快艇偷越边境到澳门。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赵某在澳门银河娱乐场被警方查获,于同年9月18日被遣返回珠海。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审查经过、澳门遣返资料、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澳门初级法院判决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超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陈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