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陆乃琴与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乃琴,沈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372号原告:陆乃琴,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被告:沈峰,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原告陆乃琴与被告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乃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乃琴诉称:沈峰于2011年12月15日以工程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陆乃琴借款3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按月支付。借款后,陆乃琴多次催要,沈峰未按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要求沈峰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沈峰未提供答辩,亦未提供证据。陆乃琴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陆乃琴的身份情况。2、沈峰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于证明借款事实。本院认证认为:陆乃琴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沈峰于2011年12月15日向陆乃琴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陆乃琴人民币叁十万元正30、0000,此据沈峰,身份证号:341126197906150217,2011.12.15”。之后,陆乃琴向沈峰催要本息,沈峰拒不给付。陆乃琴具状来院,要求沈峰偿还本金300000元支付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审理中,本院依陆乃琴的申请依法查封沈峰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名城世家D区27幢3-106室房屋。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故陆乃琴要求沈峰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陆乃琴要求沈峰自2011年1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请求,因陆乃琴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利率,故本院不予支持。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故沈峰应从陆乃琴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陆乃琴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至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沈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传君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王庆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书 记 员 许晓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