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执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于敦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敦学,杨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050号申请执行人于敦学。被执行人杨洪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敦学与被执行人杨洪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