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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农╳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X,男,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初,被告人农X与苏X文合伙共同出资,以1万元的价格向大新县下雷镇吉门村X屯村民赵X贵购买其种植于本屯地名叫“家陇乱”的0.1公顷杉木林和地名叫“过江骨”(土名)的0.25公顷速丰桉树林。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农X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告知苏X文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民工砍伐该两地的林木。经勘察,被砍伐杉木树共58棵、速丰桉树36棵。经鉴定,被砍伐的两片林地面积共计0.26公顷,总蓄积量23.76立方米,总材积量17.63立方米。其中,被砍伐杉木林地面积0.1公顷,蓄积量8.01立方米,材积量5.88立方米;被砍伐速丰桉树林地面积0.25公顷,蓄积量15.75立方米,材积量11.75立方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农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农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农X与合伙人苏X文共同出资,以1万元的价格,跟大新县下雷镇吉门村X屯村民赵X贵购买其种植于本屯“家陇乱”(地名)的杉木林和“过江骨”(地名)的速丰桉林。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农X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组织民工砍伐该两地的林木。经勘查,被砍伐的杉木树共58棵、速丰桉树共36棵。经勘测,被砍伐的两片林地面积共计0.26公顷,林木蓄���量为23.76立方米。其中,被砍伐杉木林地面积0.1公顷,蓄积量8.01立方米,材积量5.88立方米;被砍伐速丰桉树林地面积0.25公顷,蓄积量15.75立方米,材积量11.75立方米。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农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农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贵、苏X文、黄X武的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登记保存清单、查询通知书、鉴定聘请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家陇乱”滥伐杉木树现场调查说明、“过江骨”滥伐尾叶桉树现场调查说明、伐林木现场调查数据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大新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X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农X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农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赵继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志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