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朱卫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51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卫。因本案于2013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胡瑞江、徐宗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卫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卫及其辩护人胡瑞江、徐宗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卫在担任都市快报证券部主任编辑期间,于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利用其负责都市快报证券部工作及审核、修改稿件和供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各财经公司为感谢其采用发表公司证券信息推广稿件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535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为×××2252),收受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8200元。2、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为×××2252),收受普纳公关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7200元。3、2009年2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1773),收受上海若涵公关咨询有限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46800元。4、2009年4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为×××2252),收受上海东方德盛广告有限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6000元。5、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为×××2252),收受北京正商时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7650元。6、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为×××2252),收受北京宏润营销科技有限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900元。7、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为×××2252),收受北京了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5300元。8、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9608),收受北京英沃博越公关策划有限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645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朱卫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卫辩称,其修改的只是当天版面的大样、清样,且只限于修改标题,从来没有修改稿件,稿件修改均由版面编辑完成;其负责的每周五都市快报证券周刊头版的版面没有刊登过八家财经公司的稿件;改稿、写稿不是其本职工作,其利用的是业余时间,收取的主要是稿费、劳务费,是合法收入。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卫在都市快报只有审核稿件的职责,没有选择、编辑稿件的任务,其利用业余时间为咨询公司写稿并收取相关咨询公司“稿费”、“劳务费”和“发稿费”共计1419850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朱卫收取的其他两家公司费用的情形与收取上述费用的情形一致,即便在书证上未明示是“稿费”,因为朱卫改写、缩写、重写是稿件能在都市快报发表的决定性因素,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数额;朱卫的职权仅仅是在“大样”上审核稿件,共享到“K盘”是利用其工作便利而非职权便利,其并非从事公务,与公立医院医生的处方权性质相似;朱卫与咨询公司没有进行过行贿、受贿的合意,朱卫认为咨询公司支付的资金是稿费是有充分理由的;朱卫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便行为不当,情节也较轻,不宜认定为犯罪;朱卫自动投案,如实陈述事实经过,且愿意退出收取的全部费用,系自首。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在担任都市快报证券部主任编辑期间,利用其负责证券部日常新闻采编及对证券版刊发稿件的审核、修改等职务便利,将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亚公司)、北京普纳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纳公司)、上海若涵公关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涵公司)、上海东方德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德盛公司)、北京正商时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商时空公司)、北京宏润营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北京了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了望公司)、北京英沃博越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沃公司)等多家代理基金公司信息发布业务的单位提供的基金信息稿件,作一定的修改后指使证券部编辑采用,再由其审核通过。上述公司为感谢朱卫刊用稿件,分别以“稿费”、“劳务费”等名义多次向朱卫支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535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为×××2252),收受宣亚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8200元。2、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为×××2252),收受普纳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7200元。3、2009年2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1773),收受若涵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46800元。4、2009年4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为×××2252),收受东方德盛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6000元。5、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为×××2252),收受正商时空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7650元。6、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为×××2252),收受宏润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900元。7、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卡号为×××2252),收受了望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5300元。8、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9608),收受英沃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645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卫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70145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朱卫的供述,证实其系都市快报证券版负责人,负责都市快报证券版的所有业务工作,包括审稿、周刊头版的稿件编辑、对版面稿件的修改,在审核大样和清样的时候,如果觉得某些稿件不合适,可以进行删除和替换。所发稿件由八家公司的人写好后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其,对于篇幅不符合要求的其要进行修改,保留精华,去除不重要的信息。其每天把处理好的需要刊登的稿件放在报社网络K盘上,起初告诉版面编辑把其需要发表的稿件从网络K盘上调到版面上,到后来成了习惯,其放到网络K盘上的稿件编辑就会放到版面上去。因其帮助刊登稿件,上述八家公司支付其稿费共计1653500元。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宣亚公司财务。2009年初至2011年年底,宣亚公司因被告人朱卫帮助公司刊登其基金客户的稿件而支付朱卫好处费68200元。钱款由其汇入朱卫的招商银行卡内。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普纳公司总监。普纳公司因需要完成客户的宣传任务找到被告人朱卫帮助刊登稿件。公司根据稿件发表的数量支付朱卫每篇400元好处费,共计67000元汇入朱卫的招商银行卡内。4.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普纳公司媒介经理。其于2010年底联系朱卫帮助公司刊登稿件,以完成客户的宣传任务。其与朱卫约定刊登的稿件以每篇400元的价格支付好处费,其一共支付朱卫4400元。其发给朱卫的稿件,朱卫基本不修改的。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普纳媒介研究中心负责人。普纳公司给媒体记者等人员钱是因为他们帮助公司宣传,对外打款都是用工作人员自己的银行账号。6.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若涵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韩小燕,主要经营基金、证券方面的广告策划、推广和投放。公司要完成客户的公关任务,在各种媒体上发表客户的品牌推广信息和观点。2009年,谢某和都市快报证券版负责人朱卫开始有了联系,将编辑好的稿件传给朱卫,让朱卫帮助发表。公司根据稿件在都市快报上刊登的位置、版面、信息量等,确定支付多少钱给朱卫。公司共支付朱卫746800元。钱主要是通过韩小燕的银行账户打入朱卫在建设银行的卡内。2011年朱卫离开原岗位不能再发稿后,公司就没有再与朱卫联系。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若涵公司媒介总监。公司因朱卫是都市快报证券版负责人,能决定稿件的发表,所以把客户的推广产品信息整理编写好相应内容,以文字形式通过邮箱传给朱卫,请他在都市快报上刊登。最后朱卫会根据版面等情况进行一些选择、删减并刊登,公司根据朱卫帮助刊登的情况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来朱卫不能再给公司发稿了,就没有再联系。8.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东方德盛公司总经理。朱卫是都市快报证券版主任,有决定刊登稿件的职权。公司为了感谢他帮助刊登稿件,根据稿件刊登情况支付发稿费共计296000元,汇入朱卫的招商银行卡内。稿件有些是基金公司写好提供的,也有公司写的。2011年9月朱卫不再担任都市快报证券版主任后就没有联系了。2011年9月,朱卫曾到公司希望能将款项性质认定为帮助写稿的费用,其考虑到与朱卫多年合作关系表示同意,因此其有了第一份不客观的证言。9.证人滕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正商时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因需要在都市快报上刊登基金公司客户的稿件而找到能帮忙解决问题的朱卫。为表示感谢,公司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共支付朱卫发稿费197650元,均打入朱卫招商银行卡内。10.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宏润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因为朱卫能帮助发表稿件,支付发稿费给朱卫。其根据公司财务单子打款给朱卫,共打款35900元入朱卫招商银行卡内。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了望公司的董事长。公司自2010年初至2011年年底,通过朱卫发表近200多篇宣传稿件,稿件由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形式发给朱卫,朱卫审核后刊登。公司根据发表稿件的数量支付劳务费75300元入朱卫的招商银行卡内。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英沃公司总经理。英沃公司主要经营公关咨询、广告宣传。公司为了完成其所代理的基金公司的公关任务,在媒体上发表基金类推广信息和观点。2010年左右,公司联系都市快报朱卫帮忙解决问题。公司将客户的推广和介绍方面的信息稿件传给朱卫,朱卫选择后根据版面、篇幅等情况进行修改并刊登,公司根据刊登稿件的情况支付朱卫感谢费,共支付166450元入朱卫的工商银行卡内。13.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都市快报证券部副总编。被告人朱卫担任都市快报证券版主任,负责证券版的全面工作,包括信息稿件收集、整理、和发布,新闻稿件的审稿和定稿。稿件发布流程为编辑将需要发表的信息稿都汇总到稿件库,朱卫进行审核和确定,将需要发表的稿件按照版面定位排成几个版面,形成大样,再经过分管编委审核定稿。朱卫如果提供的稿件也应当按照上述流程进行。报社编辑将相关公司发来的稿件经修改后在都市快报上刊登。如果是外面的人投稿是要支付稿费的,如果是报社自己编辑,该费用根据工作量已经在工资和奖金上体现,没有单独的费用,也不允许编辑私自收取相关公司的费用。14.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都市快报证券版编辑,现任证券部责任编辑。朱卫担任证券部主任时,该版操作流程是编辑将需要发表的稿件放到采编系统,照排后形成大样,进行编辑和校对查看,经朱卫审核后,再经过值班编委签字就可以出清样,最后由总编签字后就可以印刷。但朱卫在的时候,有部分稿件是朱卫编好后直接告诉编辑把该稿件放在版面的什么位置,然后他就直接把这些稿件存到网络盘上,让编辑从网络盘调到版面上直接发表。朱卫有权决定在证券版上发哪篇稿件,对编辑选择的稿件也有权修改、替换和摘除。该版是主任负责制,编辑只有稿件建议权,决定权还是在朱卫这里。朱卫直接安排上版面的稿件一般都是证券、基金推荐类稿件。15.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其任都市快报证券部编辑主任。证券版的稿件发表流程是,编辑将需要发表的稿件放入采编系统照拍后形成大样,经过朱卫审核后,再经过值班编委签字出清样。对于编辑选好的稿件朱卫有权进行修改、替换和摘除。朱卫有部分稿件是他自己编写好后直接告诉编辑放在版面什么位置,然后直接将稿件存到网络盘上。不经过采编系统直接发表,该情况是不符合规定的。朱卫直接排到版面上的稿件一般都是证券、基金推荐类稿件。1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都市快报证券版记者。朱卫作为证券版主任有发稿权,也有对编辑选好的稿件进行修改、替换和删除的权力。报社不允许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外面单位的费用。17.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都市快报证券版编辑,朱卫是该部门主任,负责版面的全面工作,包括审核、供稿。稿件按照规定都是要通过采编系统的,但因主编和领导对业务不熟悉一般都由朱卫说了算,所以朱卫经常不通过采编系统直接将稿件存到网络K盘,让编辑直接刊登,且往往在最后阶段让编辑把这些稿件放到版面上,很多时候连校对的时间都没有。朱卫自己写的稿件都会署名“江枫”、“渔火”,从别的地方拿来的稿件基本都不署名,且其直接刊登的稿件都具有倾向性。18.岗位职责、基本简历、关于确认朱卫副处级职务的通知、关于朱卫的免职决定、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结果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朱卫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证实都市快报系事业法人,被告人朱卫自2001年2月至2011年11月任都市快报经济部副主任、证券部编辑主任,职位为副处级。其任都市快报证券版编辑主任的岗位职责包括主持证券部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部门员工的合理分工和工作量安排,并督促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负责证券部日常新闻采编工作等。19.发稿清单,证实2009年6月-2011年9月被告人朱卫的稿件刊登情况。20.招商银行卡明细,证实东方德盛公司、正商时空公司、宏润公司、了望公司、普纳公司、宣亚公司将人民币740250元汇入被告人朱卫尾号为2252的招商银行卡内。21.建设银行卡明细,证实若涵公司将人民币746800元打入被告人朱卫尾号为1773的建设银行卡内。22.工商银行卡明细,证实英沃公司将人民币166450元打入被告人朱卫尾号为9608的工商银行卡内。23.都市快报社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及交款凭证,证实2011年9月都市快报社找被告人朱卫谈话,了解是否存在有偿发稿的行为。朱卫承认收取与发稿有关费用约40万元,为金融机构编写新闻稿的劳务收入约30万元,后将701450元打入都市快报财务账户。后都市快报将该笔款项打入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账户。24.情况说明,证实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2013年2月25日对被告人朱卫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朱卫归案后只交代其通过招商银行卡收受部分发稿费的犯罪事实。其招商银行卡账户明细、工商银行卡账户明细、建设银行卡账户明细皆由该局根据朱卫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涉案单位的银行明细查询所得,并非其主动交代。同时,反贪污贿赂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案单位若涵公司存在通过韩小燕的个人招商银行账户给多家报社编辑汇款的情况,并深入调查。25.协助查款通知书,证实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查询韩小燕、金侃群等人的银行账户情况。26.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朱卫受贿案系群众举报案发。2013年1月10日,都市快报纪检人员陪同被告人朱卫到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说明情况。朱卫承认其于2009年6月至2011年9月,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正商时空公司、普纳公司等8家公司为感谢朱卫发表公司的证券信息推广稿件,所送的好处费40余万元。2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卫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应予确认。辩护人庭上提交的若涵公司、东方德盛公司原始稿件及证人童某、董某的证言,欲证实被告人朱卫利用业余时间修改稿件的事实。本院认为,辩护人提交的书证材料并无提供人签名,真实性存疑,且朱卫的修改不涉及原稿件的主题;其是否利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案的定性。综上,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朱卫及其辩护人辩称,钱款均系劳务报酬,是朱卫合法收入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卫的工作职责包括主持证券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证券部日常新闻采编工作,审核版面稿件等,其可以决定撤稿、换稿。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卫将准备刊登的稿件放入K盘后让编辑采用,系利用其领导地位及拥有稿件审核权的职务便利,且涉案公司联系朱卫是因为朱卫可以帮助刊登稿件,而非其修改稿件的能力,他们是按照稿件的见报数量而支付费用。至于上述公司以何名义支付钱款不影响钱款性质的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朱卫的行为类似于公立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意见。本院认为,都市快报系事业法人,被告人朱卫自2001年2月至2011年11月任都市快报经济部副主任、证券部编辑主任,职级为副处级,其主体身份系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朱卫利用其任都市快报证券部编辑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不同于医生行使处方权系利用技术性服务,应认定为受贿罪。关于被告人朱卫及其辩护人辩称其系自首的意见。经查,朱卫在都市快报社找其谈话时,仅承认收取与发稿有关的费用40万元,另30万元为合法收入,并找东方德盛公司相关人员要求帮助出具虚假证明;其在单位纪检人员陪同到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时仅交代少部分犯罪事实,且后又称收取的钱款均系合法收入;其系在侦查人员要求和监督下将个人邮箱打开,缺乏交代的主动性;其招商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及建设银行卡的账户明细均由反贪污贿赂局根据其身份信息和其他涉案单位的银行明细查询所得;其辩解收取钱款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因此,被告人朱卫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综上,被告人朱卫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卫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14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朱卫的其余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丽 萍审 判 员 陈 毓 华人民陪审员 王 义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傅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