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沙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罗发富与李如民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沙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罗发富,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委托代理人陈国香,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罗发富妻子。被执行人李如民,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罗发富与被执行人李如民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的(2007)沙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于2011年11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5月2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法发(2009)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07)沙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石社民执行员 苏五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