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民一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邢广忠与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广忠,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茌民一初字第1516号原告邢广忠,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杜郎口镇政府干部,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贾涛,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杜郎口镇政府干部,现下落不明。原告邢广忠诉被告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广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广忠诉称,2013年5月10日被告贾涛以做买卖为由向我借款5.2万元。后经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5.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被告贾涛向原告邢广忠借款5.2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邢广忠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邢广忠提供的欠据1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邢广忠与被告贾涛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经将借款提供给被告贾涛,被告贾涛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偿还借款。被告贾涛拒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邢广忠要求被告贾涛偿还借款本金5.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广忠借款本金5.2万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元,财产保全费558元由被告贾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维维人民陪审员 杨金岱人民陪审员 单士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