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二初字第6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桦甸市金沙镇普丰农资商店诉孟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642-1号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对原告桦甸市金沙镇普丰农资商店与被告孟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桦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书中“马喜成”应为“孟建武”。审判员 孙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