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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9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沈曙光与沈琪、沈兆熊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曙光,沈琪,沈兆熊,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953-2号原告沈曙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建江,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冰冰、赵军,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兆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冰冰、赵军,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聚业路25号。诉讼代表人吴清旺,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杭,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黄庄路188号1、2层。法定代表人沈兆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曙光诉被告沈琪、沈兆熊、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厦门杭诚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曙光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曙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沈曙光承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来建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