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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天辰网吧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浮市云城区天辰网吧,庄惟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云城区天辰网吧。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河南东路***号*楼。投资人:庄惟顶。委托代理人:陈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惟顶,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河南东路***号*楼,系云浮市云城区天辰网吧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陈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号**号楼312、208、204。负责人:蒋德富。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云浮市云城区天辰网吧(以下简称天辰网吧)、庄惟顶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影集团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云中法民三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签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9]第149号),许可证记载:《未来警察》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2010年3月5日,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署发表《版权证明书》,2010年3月8日,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发表《版权证明书》,2010年3月15日,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签署发表《版权证明书》,以上7份《版权证明书》均记载,电影《未来警察》(FutureX-cops,电审故字[2009]第149号),由出品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电影《未来警察》著作权人。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自2010年3月5日起至该影片版权保护终止之日为止,独家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该片的音像制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并开展宣传与商务开发活动。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中影集团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2010年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签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10]第004号),许可证记载:《财神到》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1月25日,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发表《版权证明书》,以上2份《版权证明书》均记载,电影《财神到》(电审故字[2010]第004号),由出品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电影《财神到》著作权人。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该影片版权保护终止之日为止,独家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该片的音像制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并开展宣传与商务开发活动。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中影集团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2009年12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签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9]第12号),许可证记载:《虹猫蓝兔火凤凰》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摄制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2009年12月25日,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签署发表《版权证明书》,以上3份《版权证明书》均记载,电影《虹猫蓝兔火凤凰》(电审故字[2009]第12号),由出品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电影《虹猫蓝兔火凤凰》著作权人。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该影片版权保护终止之日为止,独家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该片的音像制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并开展宣传与商务开发活动。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中影集团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2009年12月31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著作权声明》,书面将《未来警察》、《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的著作权权利转授给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分公司中影集团分公司行使,具体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影片的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航空版权及音像制品(包括一切载体格式)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类型为独占性许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不再自行行使所授权的权利,亦不再许可第三人行使所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自各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至各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权时,中影集团分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中影集团分公司可以将获得的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第三人行使。2010年10月11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纯及其工作人员金强跟随中影集团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超来到位于广东省云浮市的天辰网吧,由孙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办理了上网手续,随机选择了编号为A061号计算机,监督孙超进行如下操作:一、启动计算机。二、登录该计算机。三、在该计算机的桌面上新建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将该Word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四、点击桌面上的“影视娱乐”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2”的Word文档中。五、双击桌面上的“影视娱乐”图标,显示一页面(地址栏内显示的地址为http:/219.131.172.66.808/)。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中。六、在该页面“热门”一栏输入“未来警察”,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中。七、点击该页面上的“搜索”,显示一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中。八、点击该页面上的“未来警察(DVD)☆”,显示一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中。九、点击该页面上的“在线点播”中的“第1集”,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视频,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影片,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中。十、关闭播放器,在第五步显示的页面“热门”一栏输入“财神到”,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中。十一、点击该页面上的“搜索”,显示一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中。十二、点击该页面上的“财神到☆”,显示一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中。十三、点击该页面上的“在线点播”中的“第1集”,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视频,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影片,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中。……十八、关闭播放器,在第五步显示的页面“热门”一栏输入“虹猫蓝兔火凤凰”,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中。十九、点击该页面上的“搜索”,显示一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中。二十、点击该页面上的“虹猫蓝兔火凤凰☆”,显示一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2”的Word文档中。二十一、点击该页面上的“在线点播”中的“第1集”,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视频,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影片,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中。二十二、关闭播放器并关闭所有页面。二十三、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员事先准备的U盘。经公证员检查,该U盘内无任何相关内容。二十四、孙超将上述名为“天辰网吧10-10-12”的Word文档剪切并粘贴至该U盘内。二十五、本次取证活动于2010年10月11日16时42分结束,孙超将上述U盘交给该公证员保管。返回公证处后,公证员王纯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天辰网吧10-10-11”的Word文档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四张,其中一张留存该公证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007号《公证书》。天辰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为2009年12月22日,投资者为庄惟顶,投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号码:445302000001810。2012年8月29日,中影集团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天辰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吧影视库中的电影作品《未来警察》、《财神到》及《虹猫蓝兔火凤凰》;(2)判令天辰网吧赔偿中影集团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支出人民币30000元;(3)判令庄惟顶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天辰网吧、庄惟顶共同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根据诉辩双方的观点及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中影集团分公司是否涉案电影作品的合法被授权人;(二)天辰网吧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天辰网吧、庄惟顶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中影集团分公司是否涉案电影作品的合法被授权人的问题。在本案中,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是影片《未来警察》的联合出品公司,故可认定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为《未来警察》的著作权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分别获得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该片的音像制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授权期限自各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至各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影片《财神到》的联合出品公司,故可认定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财神到》的著作权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分别获得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该片的音像制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授权期限自各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至各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是影片《虹猫蓝兔火凤凰》的联合出品公司,故可认定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为《虹猫蓝兔火凤凰》的著作权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分别获得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该片的音像制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该片的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授权期限自各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至各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书面将《未来警察》、《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的著作权权利独家转授给其下属的全资分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行使,授权期限自各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至各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因此,中影集团分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影片《未来警察》、《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认定中影集团分公司是影片《未来警察》、《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的合法被授权人。(二)关于天辰网吧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下同)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之一,著作权人合法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中影集团分公司在获得授权的期限内,依法有权在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北京市方正公正处出具编号为(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007号《公证书》,天辰网吧、庄惟顶认为该公证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天辰网吧存在侵权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公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的规定,对上述《公证书》,原审法院予以采纳。依北京市方正公正处出具编号为(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007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庄惟顶在其投资经营的天辰网吧内为上网人员提供了影片《未来警察》、《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观看的传播服务,但庄惟顶及天辰网吧不能提供其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因此天辰网吧向在其网吧消费的不特定人员提供了在线观看服务,构成了对中影集团分公司享有的涉案电影《未来警察》、《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天辰网吧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关于天辰网吧、庄惟顶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天辰网吧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虽然中影集团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天辰网吧侵权致其实际损失的数额或者天辰网吧的侵权获利情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十九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的规定,原审法院根据天辰网吧的经营位置及经营规模,使用涉案电影作品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及主观过错程度,涉案电影作品的知名度、制作成本、上映时间,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影集团分公司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30000元包括了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但中影集团分公司只提供了公证费800元的发票,且发票有涂改,原审法院不予认定,而对于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因未提供发票核对,不能证明实际发生额,但考虑到中影集团分公司确有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委托律师参加本案诉讼以及异地维权确实需要一定的差旅费等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中影集团分公司所请求的公证费、律师费等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纳入其应获得的赔偿范围一并予以酌情确定,即原审法院酌定天辰网吧赔偿中影集团分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含维权费用)。天辰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为庄惟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的规定,庄惟顶对天辰网吧不能清偿的上述赔偿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中影集团分公司请求庄惟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影集团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部分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云浮市云城区天辰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网吧电脑影视库中移除《未来警察》、《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的播放内容,停止对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电影《未来警察》、《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云浮市云城区天辰网吧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共8000元,如云浮市云城区天辰网吧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庄惟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云浮市云城区天辰网吧、庄惟顶负担150元,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担400元。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云浮市云城区天辰网吧负担。上诉人天辰网吧、庄惟顶不服原审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电影的公映许可证未提交原件,原审法院相关认定没有证据支持。(2)中影集团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3)涉案公证书存在严重瑕疵,不应予以采信。(4)天辰网吧只是提供上网服务,没有直接将涉案作品储存在网吧计算机的硬盘内或局域网中,不存在侵权行为。(5)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赔数额不合理。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中影集团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影集团分公司负担。被上诉人中影集团分公司二审诉讼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中影集团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电影《未来警察》DVD外包装上署名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在生效的(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中,已查明及认定电影《财神到》的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电影《虹猫蓝兔火凤凰》的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二庭庭审核实,在互联网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219.131.172.66的网址,网页显示无法连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中影集团分公司是否取得涉案电影作品的合法授权。(2)公证书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3)天辰网吧是否存在侵权行为。(4)原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一)关于中影集团分公司是否取得涉案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因此,根据电影《未来警察》DVD外包装上的署名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是电影《未来警察》的著作权人,这与电审故字[2009]第14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上记载的著作权人信息也是相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根据生效的(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电影《财神到》的著作权人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与电审故字[2010]第004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上记载的著作权人信息是相符的;电影《虹猫蓝兔火凤凰》的著作权人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这与电审故字[2009]第12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上记载的著作权人信息也是相符的。中影集团分公司为证明其取得了涉案电影作品的合法授权,提供了上述电影的著作权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为涉案电影出具的《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著作权声明》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在北京签署的《版权证明书》,上述文件均为经公证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且《版权证明书》首句即记载,“本版权证明书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署”,清楚载明相关授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并不属于在境外形成的证据,不需要履行相关认证程序。根据以上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中影集团分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合法有据。故此,天辰网吧、庄惟顶关于中影集团分公司未取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公证书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问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照申请,派出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超到网吧进行证据保全,全程由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完成。孙超在天辰网吧随机选择计算机进行保全操作,没有证据显示其有时间和条件事先在该台计算机上制作虚假网页供公证之用。公证中公证员全程监督,对计算机操作的每个步骤和界面均进行了截屏,完整记录了操作过程,截屏反映了在本台计算机上打开运行涉案作品的方式、页面网址等信息;保存文件的相关U盘是“本公证员事先准备的U盘。经本公证员检查,该U盘内没有任何内容”。公证员在返回公证处后将保存在U盘中的文件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综上,该公证程序合法,内容完整,在没有否定公证内容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公证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天辰网吧、庄惟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三)关于天辰网吧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中影集团分公司于原审期间提交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007号公证书,清晰载明其在天辰网吧进行公证取证的过程。从相关记载可见,涉案作品通过点击桌面设置的“影视娱乐”图标链接(网址是http://219.131.172.66)后获取和播放,经本院当庭核实该地址的网页无法通过互联网连接。天辰网吧主张该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其仅仅提供上网服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在天辰网吧无法说明本案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以及证明自己仅仅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将涉案影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吧局域网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的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天辰网吧、庄惟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四)关于原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案中,中影集团分公司和天辰网吧、庄惟顶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影集团分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天辰网吧、庄惟顶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合理维权费用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天辰网吧赔偿中影集团分公司8000元,判赔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天辰网吧、庄惟顶上诉认为判赔数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天辰网吧、庄惟顶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云浮市云城区天辰网吧、庄惟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学军代理审判员  肖少杨代理审判员  朱文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陈中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