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6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卢凡与付继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凡,付继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6159号原告卢凡,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被告付继涛,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原告卢凡与被告付继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卢凡到庭参加了诉讼,付继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卢凡诉称:我系北京市朝阳区清河东岸中街19号院8号楼x室(以下简称x室)的房屋所有权人,付继涛系楼上清河东岸中街19号院8号楼y室(以下简称y室)的房屋所有权人。我于2012年12月11日开始对x室装修,至2013年1月11日已完成对天花板、墙壁的粉刷。2013年1月11日,由于付继涛的房屋忘记关窗户,使靠近窗户的热水器水管崩裂,大量热水流出致y室所有房间地面积水达十数天,流水沿y室地坪自上而下流入我的x室,造成了x室所有房间,包括卧室、厅墙面、顶面及厨房卫生间天花板出现不同程度的涂料浸水和受潮,引起隆起和断裂。漏水事件发生后,我多次联系付继涛要求修复,但付继涛不予理睬。2013年3月,y室又再次漏水至我的客厅。现诉至法院要求付继涛赔偿我维修房屋费用5500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800元。付继涛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卢凡系x室业主,付继涛系y室业主。2013年1月10日,y室主卧卫生间未关闭窗户,致热水器下方的自来水管冻裂,造成漏水,致x室厨房、客厅、主卧、次卧、顶棚均有水印,墙皮脱落。后卢凡对此自行进行了修复。2013年3月15日,x室客厅顶棚墙漆掉皮,厨房顶棚墙漆掉皮、脱落,经物业核查,此次y室水管无漏水现象。卢凡对此又自行进行了维修。另,本院就此勘验了现场,并前往物业公司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相关笔录。庭审中,就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卢凡表示,维修房屋费用分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1月10日,x屋顶全面漏水,后经查系y主卧未关窗户致水管被冻裂造成漏水,而且发现漏水后y也不掀起其木地板维修造成损失扩大,十几天后y的中介才把木地板掀起,漏水问题才得到处理,我当时正在装修x,被泡后重新请工人返工,按面积80多平方米计算四个工人的工资是5000元,我没主张料钱,就是返工的工人工资;第二次2013年3月15日,y厨房有积水又漏到我的客厅,这500元也是找工人返工修客厅顶的工资,这次只有一个工人,面积18平方米,也不包括料钱。这两次均是按面积结算工人工资,不按天数。误工费12000元是因1月10日y室第一次漏水,y业主不接我方电话也不接物业电话,也不维修地板,使我方的装修工人也无法施工,当时一共耽误了十几天,现按10天主张四个工人的工资,按每人每天300元计算,这钱我都支付给工人了,实际是窝工的损失。交通费系为此事来回跑,我自己开车的油钱,是估算的。庭审中,卢凡还表示一共漏水四次,分别是2013年1月10日、3月15日、6月15日、还有两周之前的周末也漏水了,共四次。第一次是y主卧窗户没关,水管冻裂跑水,给x全部都泡了。第二次是y厨房没做防水,后其厨房有积水,造成x客厅漏水。第三次和第二次一样的原因,造成的影响也一样。第四次是y租户把水笼头按断,造成跑水,造成x客厅顶、地板,厨房顶、地面、厨柜漏水。第一次、第二次是我们自己修的,第三次、第四次还没修,也没协商成。现在我先主张第一次、第二次的,后面的我自己先和他们协商。庭审中,卢凡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北京卓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x室装修返修报价(写明该公司在装修x室期间,于2013年1月10日发现室内顶棚全部滴水,已施工完毕所刮腻子及涂料层全部浸湿损坏,工人停工待楼上处理完跑水顶棚于1月20日基本干燥后,铲除基层返修施工。因楼上跑水发生装修费用如下:造成工人停工待工费4人×300元×10天=12000元返修工料费用83.3平方米×60元=5000元);3、装修施工验收表、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装修流转单、交接班记录表;5、紧急事件处理记录。上述事实,有卢凡方当庭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3年1月10日y室房屋漏水,导致x室受损,付继涛作为y室业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卢凡主张的第一次漏水产生的维修房屋费用5000元,实际为返工的工人工资,卢凡的计算方式并无依据,本院结合x室受损程度以及普通的市场用工价格酌定返工的工人工资为4000元。就第二次漏水产生的维修房屋费用500元,卢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次受损系y室的原因造成,故对此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就卢凡主张的误工费,实际为赔偿装修工人的窝工损失,就此费用卢凡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就交通费,考虑到此事发生后确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卢凡的主张亦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继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卢凡返工工人工资四千元、工人窝工损失一万二千元、交通费八百元。二、驳回原告卢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由被告付继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卢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冲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刘军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