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1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郭永华与程洪伟、孙美华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华,程洪伟,孙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11-2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华。被执行人程洪伟。被执行人孙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华与被执行人程洪伟、孙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路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