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青岛热立达热力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热立达热力有限公司,杨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第239号申请人青岛热立达热力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德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热立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德财债权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德财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商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