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吉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秀珍,马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吉秀珍,农民。被执行人马成军,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黄商初字第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收到民事判决书,故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射黄商初字第04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孙天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边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