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江信用社与钟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江信用社,钟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江信用社。主要负责人:朱国红,主任。被执行人:钟声,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钟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钟声在继承钟志平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74000元及该本金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钟声在银信部门没有存款。其父钟志平的遗产—位于高州市的房地产又暂时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其父钟志平的遗产又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法执字第3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查封的财产适宜处分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元审 判 员 :杨名锋代理审判员 : 李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 古 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