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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江苏托球农化有限公司与桂林桂开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托球农化有限公司,桂林桂开农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9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托球农化有限公司。任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廖大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桂林桂开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史钧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宗才,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江苏托球农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桂林桂开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托球农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苹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周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