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孙振森与孙于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森,孙于程,吴文辉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孙振森,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卓学龙,广东龙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于程,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现住汕尾市区。委托代理人:孙泽银,系孙于程父亲,男,1951年8月18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现住汕尾市区。第三人:吴文辉,男,1959年10月18日生,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A),住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吴焕新,系吴文辉胞弟,男,住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罗玉兴,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森诉被告孙于程、第三人吴文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对(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撤销生效判决之诉[案号:(2013)汕中法民三撤初字第1号],本案需以该处理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陈文君审判员 彭卫强审判员 柳应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蔡肯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