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港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德明、付玉鲜与郭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明,付玉鲜,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港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明,男申请执行人付玉鲜,女被执行人郭杰,男本院在执行王德明、付玉鲜与郭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杰名下无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英杰审 判 员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