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恒与朱胜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朱胜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杨恒。被告朱胜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恒诉被告朱胜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恒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与被告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杨恒负担。审 判 长 李俊霖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