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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图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恒与朱胜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朱胜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杨恒。被告朱胜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恒诉被告朱胜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恒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与被告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杨恒负担。审 判 长  李俊霖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