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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保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保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58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学海,职员。被告刘保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保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晶审 判 员  黄金明代理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