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贾鹏与刘林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鹏,刘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112号申请执行人贾鹏,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林飞,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贾鹏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林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贾鹏与被执行人刘林飞自行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给付协议,被执行人刘林飞承担诉讼费1070元及执行费67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