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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刑裁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刑初字第322号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刑裁字第3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何某某无法到案受审,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退回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审 判 长 欧阳运华审 判 员 邓 双 成审 判 员 张 运 生二0一三年十二月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