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行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2013)宁法行执字第158号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蒋国华、李清荣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蒋国华,李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行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蒋国华,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清水桥镇吕家桥村*组。被执行人李清荣,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清水桥镇吕家桥村*组。系被执行人蒋国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蒋国华、李清荣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行执字第15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波审 判 员 杨增胜审 判 员 裴依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江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