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016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东与被告高捧娥、张燕、张龙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东,高捧娥,张燕,张龙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1639-1号原告李华东。委托代理人李少龙,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朋友。被告高捧娥。被告张燕。被告张龙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东与被告高捧娥、张燕、张龙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东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东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继英审判员 李玉生审判员 安何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富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