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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姜训凯、高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训凯,高吉江,吕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姜训凯,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高吉江,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吕宗庆,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申请执行人姜训凯与被执行人高吉江吕宗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龙民速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道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