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萧山北干荣联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杭州萧山良成轴承锻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萧山北干荣联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萧山良成轴承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2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联社区居民委员会。���定代表人:徐彩凤。委托代理人:胡祥甫。委托代理人:王全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萧山北干荣联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陆渭锄。委托代理人:胡祥甫。委托代理人:王全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萧山良成轴承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本良。委托代理人:吴勇敏。委托代理人:周怡兵。再审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荣联居委会)、杭州萧山北干荣联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荣联经合社)因与被申请人杭州萧山良成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荣联居委会、荣联经合社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企业资产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完全错误。转让协议的签订并不符合居民成员的集体意愿。讼争资产转让前,荣联居委会没有召开代表大会,更没有作出代表大会决议。(二)转让协议是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讼争资产在沈兴友、沈国江亲属之间转让,没有对土地进行评估,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三)讼争土地性质虽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国家所有,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仍属于荣联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北干街道荣联居民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荣联集资委)签订转让协议系无权处分集体资产,应确认合同无效。(四)原审对荣联居委会、荣联经合社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荣联居委会、荣联经合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申请再审。良成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认定完全正确。荣联居委会和荣联村民委员会在职能上有重大区别,荣联居委会不享有管理和处分集体资产的权利和职能。《北干街道荣联居民区代表大会决议》中的荣联居委会公章是时任荣联居委会主任和成员的陆渭锄和徐彩凤所盖,沈兴友不是居委会成员。荣联居委会土地转让价6万元/亩实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荣联经合社的财产权能已由荣联集资委承继,居民大会不是资产处分的必经程序。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良成公司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按约支付全部转让款,并依法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原审对荣联居委会、荣联经合社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荣联居委会、荣联经合社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02年4月30日荣联集资委与良成公司签订的《企业资产转让协议书》,确认将原租赁给良成公司的不动产(含土地)转让给良成公司,应认定有效。理由如下:首先,荣联居委会、荣联经合社对案涉不动产的转让行为知情并参与,荣联集资委作为集体资产管理和资产处分的职能组织,与良成公司签订《企业资产转让协议书》不属于无权处分集体资产。其次,案涉不动产中房产价格按评估价确认,土地价格按国家征用计划外土地价6万元/亩支付,转让总价确定为2222598.69元,且良成公司按照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现荣联居委会、荣联经合社主张转让行为存在串通情形,转让价格偏低,依据不足。第三,转让行为发生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虽然2002年1月19日召开的荣联���民区代表大会决议所附参加会议名单仅有打印名单,无与会代表签名,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荣联居委会对该决议予以盖章确认,并在2002年4月1日作出《关于转让转制企业不动产(含土地)的报告》中再次明确经居民区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原租赁不动产进行定向转让的内容,而且良成公司已按约支付转让款,并依法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故荣联居委会、荣联经合社以此为由否认召开过居民代表大会,转让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荣联居委会、荣联经合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萧山北干荣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