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终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桂岗与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陈桂岗,孙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韦苏华,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中堂,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岗,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向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居民。上诉人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因与被上诉人陈桂岗、孙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以与被上诉人孙明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申请撤诉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洪全审 判 员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严 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