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盐民终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桂岗与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陈桂岗,孙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韦苏华,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中堂,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岗,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向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居民。上诉人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因与被上诉人陈桂岗、孙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以与被上诉人孙明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申请撤诉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江苏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姜中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洪全审 判 员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严 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