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吴某某,女,1981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5月30日,本院受理。2013年6月17日,本院裁定中止诉讼。2013年10月10日,吴某某申请恢复诉讼。2013年12月5日,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吴某某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钟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二0一三年十二月月五日书 记 员 隆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