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民申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湖北烨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烨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民申字第012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烨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区站前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书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静,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香澳路*号。法定代表人:熊青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贵桥,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和清,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北烨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洲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北烨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王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