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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帅芬与被执行人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芬,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帅芬。被执行人: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后长街8号。法定代表人:梁丽娟,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帅芬与被执行人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帅芬返还购房款316217元,支付利息2534元,支付违约金34625.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3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201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款共计361108.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