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振祥与翟学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祥,翟学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振祥,农民。被告翟学义,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振祥诉被告王振祥特殊类型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祥申请对被告王振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祥对被告翟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振祥承担审判长 王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樊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