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汪启红与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启红,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汪启红。法定代理人:杨小艳。委托代理人:汪叶静。委托代理人:叶腾奎。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启红与被告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汪启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启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启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启红负担。审 判 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