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孙学峰与蒋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峰,蒋永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孙学峰。委托代理人张法延。被告蒋永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邵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