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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孙学峰与蒋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峰,蒋永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孙学峰。委托代理人张法延。被告蒋永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邵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