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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成波、张香芹与王美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波,张香芹,王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波。申请执行人张香芹。被执行人王美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波、张香芹与被执行人王美成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