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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仇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5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某甲,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仇某甲于2012年12月7日通过他人伪造居民户口簿1本。同月14日,被告人仇某甲将该伪造的居民户口簿给其堂弟仇某乙,后仇某乙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办理港澳通行证业务时被民警查获。同日,被告人仇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仇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仇某乙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被告人仇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清单,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人口管理大队作出的穗公海户鉴字(2012)1号居民户口薄鉴别证明,被告人仇某甲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仇某甲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仇某甲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仇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仇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伪造的居民户口簿一本,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邹世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张慧超周颖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