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施超申请张中程、梁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施超,张中程,梁海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王施超被申请执行人:张中程被申请执行人:梁海彪本院在执行王施超申请执行张中程、梁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9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广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龚 帅 来自